泰兴虹桥镇为了造路的需要,没有履行法定征地手续,仅凭一纸协议,就征用农田150余亩。对少数不同意村民竟然采取了强制手段,导致双方冲突不断。(据5月20日《泰州晚报》)
面对记者的采访,该镇宣传委员陈王明解释说“只要和村民谈好了,就可以用地。如果履行手续,还要等很长时间。”在王委员眼里,为了达到“大干快上”造路的实体正义,在“尊重”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后,法律的程序规定可以暂放一边。其言论要义可以一言蔽之:为了“实体正义”可以牺牲“程序正义”。在他们眼里,所谓法律“程序正义”俨然成了他们所追求的“实体正义”的障碍。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对程序正义论述道:“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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